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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企業(yè)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如果客戶已經支付了合同對價或企業(yè)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則企業(yè)應當在客戶實際支付款項與到期應支付款項孰早時點,將該已收或應收的款項列示為合同負債。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yè)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
<合同負債會計處理>
案例:客戶消費100000元,可獲得10000個積分,每個積分從次月開始在購物時可以抵扣1元,根據歷史經驗,公司估計積分的兌換率為95%。不考慮稅費。
分攤至商品的交易價格=[100000/(100000+9500)]*100000=91324
分攤至積分的交易價格=[9500/(100000+9500)]*100000=8676
借:銀行存款 100 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91 324
合同負債 8 676
<合同負債與預付賬款區(qū)別>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yè)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屬于負債類。如企業(yè)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預付賬款核算企業(yè)按照合同規(guī)定預付的款項,屬于資產類。
<預收賬款與合同負債區(qū)別>
預收賬款與合同負債兩者的概念有相通之處,但“預收賬款”的概念并不強調已成立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如新收入準則第六條所述,“對于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guī)定的合同,企業(yè)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無需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對價不能稱為合同負債,但仍可作為預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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