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減免是如何規(guī)定的?
問題:印花稅的減免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案: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guī)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yǎng)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二)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三)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yōu)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