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是否由受讓方代扣代繳?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guī)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以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2)股權轉讓協(xié)議已簽訂生效的;
(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5)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jù)表明股權已發(fā)生轉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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