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查詢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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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三章 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的歸集、共享和發(fā)布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應將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歸集到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 財政部應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和單位;省級財政部門應通過本地區(qū)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推送至本地區(qū)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二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和特殊情況不宜公開的外,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應通過其門戶網(wǎng)站等向社會公布會計人員黑名單相關信息。財政部應通過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會計人員黑名單查詢服務。
會計人員黑名單相關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的,發(fā)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對依法不能公開的信息,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可通報列入對象所在單位或其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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