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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如何處理?
【答案】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規(guī)定:“四、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fā)布前,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并審核調(diào)整,并按時發(fā)布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稅人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五、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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