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什么是混合銷售?經常有同學把混合銷售和兼營搞混,今天我們就來深入了解一下“混合銷售”,跟我一起來學習吧!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分析:
1.同一服務對象的一項銷售或服務行為;
2.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即“貨物+服務”的模式;“貨物”是指有形動產,“服務”是指交通運輸服務、建筑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
3.以貨物批發(fā)零售為主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知識點:混合銷售和兼營區(qū)別在于:
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系。如商場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安裝服務。
關鍵點是需要同時具備:
(1)同一項行為
(2)同一服務對象
即是同一項行為且同一服務對象,就適用同一個稅率。
而兼營是指納稅人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有兩項或兩項以上銷售行為,但是這二項或兩項以上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系,而是互相獨立的。
比如納稅人既有銷售貨物業(yè)務,又有倉儲保管業(yè)務,還有代理經紀服務,這些服務都是獨立的,沒有直接關聯和從屬關系,所以是兼營行為。
判斷兼營的關鍵:
(1)不是同一項行為,行為針對不同客戶;
(2)不是同一服務對象,而是不同的服務項目;
即不是同一項行為而且不屬于同一服務對象,則適用不同的稅率。
比如,電商銷售商品的負責快遞送貨,電商既提供了銷售商品的行為,又提供了配送收取運費的物流輔助服務。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注意,“貨物+銷售不動產”,“貨物+銷售無形資產”,“貨物+勞務(修理修配勞務) ”均不屬于混合銷售的形式。
再比如:如果老師辦了個培訓班,給大家講增值稅納稅籌劃,一個人收988元,這個培訓費屬于“生活服務”中的文化體育業(yè),但同時,老師把課件裝訂成冊,在班級發(fā)給大家,這又包含了一種銷售貨物行為,這項業(yè)務實際上就是“生活服務+貨物銷售”的混合銷售行為,而且發(fā)講義是為了讓培訓的效果更好。
如果老師在培訓班外面設置了現場賣書的攤位,培訓的人路過的時候看到會買。講課和賣書之間沒有什么內在的關聯性,是一種經營互補,這就是一種兼營行為。
如何判斷屬于一項銷售行為還是兩項銷售行為,一般是簽訂一份合同就認定為“一項銷售行為”,簽訂兩份合同就看作“兩項銷售行為”,當然這是建立在銷售行為不是關聯的和從屬的前提下,若是關聯和從屬的,即使簽了兩份合同,也是有稅務風險的。如果一份合同中分別注明銷售貨物和銷售服務的價格,也認定為一份銷售合同,但是有的地方認定為混合銷售。
所以,現在你知道該如何判斷混合銷售和兼營了嗎?
這些都是會計人員們應該具備的基本理論知識,你都具備了嗎?如果不知道從何學起,不如看看會計做賬報稅私教班(第九季),注冊-建賬做賬-成本費用-開票辦稅-8大行業(yè),贈用友、金蝶、報稅開票軟件,還有工作答疑!點擊進入>>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