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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操作+問答,打包了解

來源: 上海稅務 編輯:蘇米亞 2020/02/19 16:44:01  字體:

為進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連續(xù)出臺抗疫新政,今天我們就增值稅相關內(nèi)容給大家做了梳理,快來了解一下吧~

增值稅稅收優(yōu)惠政策

一、主要政策點 

1.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ǎn)企業(yè)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2.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3.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4.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如何申請享受 

(一)退稅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ǎn)企業(yè)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如何享受?

為優(yōu)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ǎn)企業(yè)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流程,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guī)定辦理留抵退稅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ǎn)企業(yè),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nèi)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免稅

1.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2.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3.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如何享受?

增值稅免稅無需額外辦理備案或?qū)徟绦颉<{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收入欄次據(jù)實填報,并在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選擇對應減免稅代碼,即可享受免稅政策。

三、相關熱點問答 

1.我公司是一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物資生產(chǎn)企業(yè),正擴大產(chǎn)能開展生產(chǎn),1月緊急購進了大量原材料,改造一條生產(chǎn)線,有很多進項抵扣不完,請問可以申請留抵退稅嗎? 

答: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guī)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ǎn)企業(yè)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上述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ǎn)企業(yè)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fā)展改革部門、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確定。該項政策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確定。

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完成1月所屬期申報后,對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稅額申請退稅。

2.我公司1月份采購了一批N95口罩無償捐贈給了定點收治醫(yī)院,為疫情防控盡一些綿薄之力,請問這批捐贈物資在增值稅上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guī)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該項政策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確定。

因此,你公司購買口罩并直接捐贈給定點收治醫(yī)院的,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3.我公司是貨運企業(yè),疫情發(fā)生以后我公司根據(jù)客戶的要求緊急向疫情重點地區(qū)運送了一批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請問這筆運輸收入可以享受優(yōu)惠政策嗎?

答: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guī)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確定。該項政策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確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4.我公司是一家快捷酒店,由于疫情的原因,1月底以來基本空房,營業(yè)額下降得厲害,加上人工等成本壓力很大,請問有沒有稅收扶持政策?

答: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guī)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同時,根據(jù)《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規(guī)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該項政策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確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提供住宿、餐飲等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5.我公司是一家快遞企業(yè),由于疫情的原因,很多市民無法出門,主要依靠我們的快遞小哥上門配送居民生活必須的用品,而企業(yè)這段時間的成本開支也大幅上升,經(jīng)營壓力很大,請問有沒有稅收扶持政策?

答: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guī)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該項政策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確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6.我公司是一家長途客運公司,因疫情的影響,客流量大幅下滑,請問有沒有稅收扶持政策?

答: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guī)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同時,根據(jù)《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該項政策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確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提供長途客運服務取得的收入,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7.疫情發(fā)生以后,我公司購買了一批消毒用品、口罩給單位職工在工作中用于病毒防護,請問購買消毒用品、口罩的進項可以抵扣嗎?

答:你公司購買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使用的防護物品,如消毒用品、口罩等,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按照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取得增值稅合法扣稅憑證的,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8.我公司是醫(yī)用防護服生產(chǎn)企業(yè),疫情期間被政府征用組織員工返崗加班生產(chǎn)防護用品,為此政府將會支付給我們企業(yè)復工返崗補貼。請問我公司取得的這筆財政補貼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的收入或者數(shù)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復工返崗財政補貼如不與銷售貨物的收入或者數(shù)量直接掛鉤,應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9.我公司的會計因受到疫情影響目前還在家中隔離,近期不能及時到崗,目前我公司有幾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還沒認證確認,開票日期是去年2月份的,到這個月就要過期了,請問怎么處理?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guī)定:自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因此,對于你公司取得的去年2月份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目前無法認證確認的,建議可以在3月1日以后對這部分發(fā)票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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