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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的一筆錯賬,竟然帶來了“天大”的稅務風險!

來源: 郝老師說會計 編輯:蘇米亞 2019/11/18 11:17:51  字體:

企業(yè)2018年10月份新成立,注冊資金1000萬元,全部是認繳的資本,但是會計做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股東   1000萬元

貸:實收資本-股東     1000萬元

會計的理由是:應收股東的投資尚未到位,為了體現在賬面上1000萬元,因此掛賬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

會計的這樣一筆錯賬,竟然帶來了“天大”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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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一

印花稅=1000萬元*萬分之2.5=2500元

參考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5號)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執(zhí)行《企業(yè)財務通則》和《企業(yè)會計準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參考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yè)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guī)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風險二

個人所得稅=1000萬元*20%=200萬元

參考1:

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參考2:

國稅發(fā)[2005]120號《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征稅。

參考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p>

風險三

增值稅=借款金額1000萬元*假若同期貸款利率10%*一般納稅人稅率6%=6萬元

參考1: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屬于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貸款服務。

參考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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