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制度下股權轉讓印花稅如何繳?
你好,我想咨詢關于股權的印花稅。例如:甲方是A的股東,認繳2000萬實際未繳納注冊資本,在沒有實際繳納注冊資金就轉讓了股權給丙方,對價款是20元。丙方支付了20元股權對價款給甲方,并且繳納了注冊資金2000萬元。甲方和丙方分別應該繳納的印花稅怎么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5號)第一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執(zhí)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對未計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科目的不征收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第十條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yè)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根據上述政策,A企業(yè)按照2000萬元為基數繳納‘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需要關注是否享受減半等稅收優(yōu)惠政策。
甲方和丙方簽訂“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以20元為基數繳納萬分之五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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