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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好多企業(yè)在銷售貨物的過程中存在對外出租包裝物的情況,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1.3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押金 11.3萬元
注 意
當押金逾期12個月后,應按照稅法依法繳納增值稅。
借:其他應付款-押金 11.3萬元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萬元
參 考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guī)定: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zhuǎn)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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