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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一般納稅人銷售二手車,能否選擇簡易征收方式?
【回答】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屬于以下情形的,可以按簡易計稅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1.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
4. 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chǎn)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chǎn)。
5.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應(yīng)征消費稅的汽車,并且按規(guī)定已抵扣過進項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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