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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的非正常損失,相應的進項稅額需做轉出處理?,F在就帶大家了解一下對非正常損失的界定及其項稅額轉出的情形。
非正常損失的界定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常見誤認為非正常損失的兩種情形
1. 企業(yè)因自然災害而造成的貨物損失。如火災、洪水、地震、臺風、颶風等。
2. 企業(yè)因產品質量原因或者產品滯銷過期而主動銷毀的貨物損失。
進項稅額轉出的四種情形
1.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4. 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其中,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注:第3點、第4點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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