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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回答】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18號)第七條規(guī)定:“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yè)稅稅率);
應納企業(yè)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yè)所得稅稅率。
……”
第八條規(guī)定:“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p>
第十一條規(guī)定:“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第一條規(guī)定:“2016年5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在營改增后,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需要修改,現將修改內容公告如下:
一、《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2010〕18號文件印發(fā))第七條第一項第1目規(guī)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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