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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未列明金額,在后續(xù)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如何進行印花稅申報?
【回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計稅依據(jù)按照前款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未列明金額,在后續(xù)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因此,應在簽訂未確定金額的合同后的首個納稅申報期進行零申報,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舉個例子
納稅人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8月25日書立鋼材買賣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買賣鋼材數(shù)量,并約定在實際交付鋼材時,以交付當日市場報價確定成交價據(jù)以結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100萬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3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以及實際結算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分別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納稅人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0元×0.3‰=0元
納稅人丙2023年1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1000000元×0.3‰=300元
納稅人丙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3000000元×0.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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