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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籌建期間取得非經營性收益如何處理?
【回答】
開辦費主要歸集的是籌建期的三項期間費用,屬于費用范疇,顯然不包含收益。
籌建期間,企業(yè)也許會因投資一次性到位而產生利息收入,也會因出租資產而取得租金收入。
對于籌建期取得的非生產經營性收益,是否繳納所得稅,目前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實務中很多地方是要求交稅的,因為租金收入和利息收入,都是所得稅收入,而開辦費在所得稅上是結束籌建期后才計入損益,這樣一來,這些純收益就需要繳納所得稅了。盡管這并不合理,但企業(yè)不能、也不好應付。
那么,該怎樣處理?
1.租金收入:
建議合同收款期放在籌建期結束之后。因為只要不是一次性收足租金,那么即使是跨年,按所得稅政策,所得稅收入的確認時間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顯然,籌建期結束后再確認收入,有開辦費沖抵,至少可以延遲交稅。
2.利息收入:
建議把投資款挪出去,比如借給老板,存到老板私人賬戶,這樣就不存在基本戶有利息收入了。只是要注意,年底前要回籠,不然老板要繳納個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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