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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營改增”,“建筑業(yè)”也改征增值稅,為了確?!敖ㄖI(yè)”稅負只減不增,國家出臺了若干特殊規(guī)定。比如:“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甲供材”、“清包工”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而且建筑業(yè)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只需一次性備案即可;“建筑業(yè)”企業(yè)收到預收款也不再實現納稅義務,而只需預繳一部分稅款即可;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除此之外,還有幾點更特殊的政策規(guī)定,總結如下(如有遺漏,請告知補齊):
一、強制適用簡易計稅。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zhí)行。
注釋:因在建筑工程合同雙方中,建筑工程承包單位是弱勢群體,為了建筑工程承包單位免受建設單位的氣,這里是要求符合條件必須適用簡易計稅,建設單位要求按一般計稅開票是不可以的。但必須是總承包單位才適用該規(guī)定,分包單位不適用;必須是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其他服務項目不適用;必須是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的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四項中的一項或多項,其他材料不適用。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二、強制按照“兼營”計稅,“建安”可以適用簡易計稅。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注釋:先看看“混合銷售”的定義: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以上業(yè)務怎么看都應該屬于混合銷售,但規(guī)定了必須分別核算,適用“兼營”的計稅方法,即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芍^用心良苦啊!需要注意的是,政策規(guī)定只列舉了三項自產貨物(關于電梯的規(guī)定廢止了,電梯應當包括在“機器設備”中),如果沒列舉的,不是自產的是不適用該政策的。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三、默許按照“兼營”計稅,“建安”可以適用簡易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注釋:對機器設備放寬了政策,即使是外購的,單獨核算了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銷售額也可以適用“兼營”規(guī)定,而且安裝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四、明文規(guī)定認可的“三方票”。
建筑企業(yè)與發(fā)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xié)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fā)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fā)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fā)包方開具增值稅發(fā)票,與發(fā)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yè)不繳納增值稅。發(fā)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進項稅額。
注釋:“建筑業(yè)”真的太復雜,以上情況經常出現,如果不予以認可會使企業(yè)經營受到影響,尤其是那些“中”字頭的大佬們,干脆就隨他去吧!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五、人為推遲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fā)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fā)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注釋:質押金、保證金也是“建筑業(yè)”特有的,充分體現了建筑承包方的弱勢,個人會計不好,但感覺工程驗收決算后,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屬于納稅人的應收款項,雖未開具發(fā)票,但也應該確認了收入吧?以收到當天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應當是政策人為的推遲了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全面營改增后,增值稅作為流轉稅第一大稅種,每個企業(yè)都會涉及,重要性不言而喻,熟練掌握增值稅的開具、申報、清卡認證等流程,才能真正掌握企業(yè)稅務問題。本課程將帶領大家學習增值稅全流程,讓你在三小時后,全面掌握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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