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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大家整理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增值稅處理的相關知識,快來看一下!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業(yè)務運營分類
根據《基金法》的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yè)擔任。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基金行業(yè)協(xié)會履行登記手續(xù),報送基本情況。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合伙企業(y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經營行為分為兩大類:
(一)日常管理
(二)對外投資
二、增值稅納稅主體
(一)相關政策
基金管理人運作的基金實際上是資產管理產品中的一種,對資管產品納稅主體確定有如下政策:
財稅[2017]2號文《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資管產品管理人就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業(yè)務中需要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140號)第四條規(guī)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二)不同類型的私募基金納稅主體
(1)對于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納稅主體
資管產品,管理人在以公司或合伙企業(yè)名義運營過程中若需要繳納增值稅,應以公司或合伙企業(yè)作為增值稅納稅人。
(2)契約型私募基金納稅主體
由于契約型基金是多方通過基金合同的形式組成,基金本身并不具備法律實體地位,不確認它為納稅主體,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來講,不繳納增值稅。但是管理人要繳納增值稅。
財稅140號文所涉及的資管產品的,也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在內。所以契約型私募基金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增值稅,就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來交。同時,契約型私募基金也直接適用140號文和56號文針對資管產品的征稅規(guī)則。資管產品(證券投資基金、信托、銀行理財產品、資產支持證券等)基本為契約型,對于契約型資管產品,管理人用資管產品進行投資,若需要繳納增值稅,以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三、私募基金三類經營行為涉及的增值稅及銷售額確定
第一類是日常管理中涉及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類
第二類是對外投資中涉及的貸款服務類
第三類是對外投資中涉及的金融商品轉讓類
四、私募基金三類經營行為增值稅計稅方法
(一)相關政策
財稅【2017】56號文: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yè)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增值稅資管產品政策是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執(zhí)行。
(二)三類經營行為計稅方法
第一類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適用6%的一般計稅方法。
第二類貸款服務和第三類金融商品轉讓適用3%的簡易計稅方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超額管理費(carry)存在爭議,各地稅局理解不同,理解為管理費適用6%的增值稅率,理解為投資收益,無需繳納增值稅。
實務中,應注意下列操作要領:
主要是以下三種情況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1)所有類型私募基金的管理費收入
(2)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運營中發(fā)生的貸款服務適用一般計稅6%
(3)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運營中發(fā)生的金融商品轉讓適用一般計稅6%
如下圖:
三種類型(契約型、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增值稅表 | |||
基金類型 | 契約型 | 有限合伙型/公司型 | |
收入類型 | 納稅主體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管理費 | 計稅法 | 一般計稅法6%(小規(guī)模簡易計稅3%) | 一般計稅法6% (小規(guī)模簡易計稅3%) |
納稅主體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有限合伙/公司 | |
利息性質的收入 | 計稅法 | 簡易計稅3% | 一般計稅法6%(小規(guī)模簡易計稅3%) |
三種類型(契約型、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增值稅表 | |||
基金類型 | 契約型 | 有限合伙型/公司型 | |
金融商品轉讓價差(按買賣差額) | 計稅法 | 簡易計稅3% | 一般計稅法6%(小規(guī)模簡易計稅3%) |
股息紅利 | 不征稅 | ||
非上市公司轉讓股權 | 不征稅 | ||
新三板掛牌公司轉讓股權 | 不征稅(有爭議) | ||
上市公司轉讓股權 | 按金融商品轉讓征稅 |
五、三類經營行為納稅時間的確定
(一)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納稅義務時間
根據36號文,增值稅納稅及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為實際收到費用的當天;或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
如果開具發(fā)票的日期比前兩者早,以開票日為扣繳義務的發(fā)生時間。
(二)貸款服務納稅義務時間
實際收到利息性收入的當天;或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如果開具發(fā)票的日期比前兩者早,以開票日為扣繳義務的發(fā)生時間。
這里需要注意,財政部在財稅2017年90號明確:對于利息或利息性質收入,僅對從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金額征收增值稅。也就是說,對利息收入征不征增值稅,是以該利息的產生時間區(qū)別對待。2018年1月1日前產生的利息,不計入銷售額,不繳納增值稅。
(三)金融商品轉讓納稅義務時間
金融商品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當天。
注: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六、三類經營行為應納稅額的核算注意事項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分別核算私募基金運營業(yè)務和其他業(yè)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私募基金運營中的貸款服務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而應該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稅率6%。
(二)契約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分別或匯總核算私募基金運營業(yè)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三)契約型私募基金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的應繳未繳增值稅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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