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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實習期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
實習生與用人單位雙方約定的期限,所簽訂的實習協(xié)議一般屬于普通民事協(xié)議,法律關系受民法調整,一般在實際運用中認為屬勞務關系(目前尚無法律明確規(guī)定)。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后我們來看一下人民日報為我們總結的區(qū)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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