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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應的進項稅額能否繼續(xù)抵扣?
【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和《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 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均規(guī)定: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收入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需要作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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