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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將房屋贈與給他人需繳契稅嗎?
【解答】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guī)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和土地經(jīng)營權的轉移。
……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guī)定:“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核定。
……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p>
三、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的規(guī)定:“四、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采用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確定。
……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度膹U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附件3)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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