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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個人所得稅類熱點問題 財產轉讓所得類熱點問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2/21 09:11:21  字體:

1.個人轉讓股權時,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有哪些?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2.個人取得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xié)議已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fā)生轉移的情形。

因此,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個人轉讓住房時,當初購房實際繳納的維修基金、工本費是否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fā)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

(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xù)費、公證費等費用。

綜上,個人轉讓住房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實際繳納的維修基金可計入房屋原值,工本費作為手續(xù)費可以扣除。

4.個人轉讓股權時,股權原值應如何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fā)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yè)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轉載自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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