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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享受主體】
自行開發(fā)生產銷售軟件產品(包括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政策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fā)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條件】
軟件產品需取得軟件產業(yè)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一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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