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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編輯:那個人 2022/08/10 09:56:11  字體: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享受主體】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

【優(yōu)惠內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生活性服務業(yè)按照當期可抵扣進行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1.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 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yè)領域困難行業(yè)紓困發(fā)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39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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