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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從中國境內兩個地方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申報地點分別在哪里?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2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
(一)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個人獨資、合伙企業(yè)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yè)的,區(qū)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yè)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yè)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yè)中含有合伙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興辦的企業(yè)中含有合伙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五)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相關法規(guī)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注:綜合自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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