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問答:個人股權激勵 所得稅相關問題
【提問】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是否有特殊規(guī)定?
【回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期限按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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