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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仲裁程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1/12 11:17:27 字體:

 2016年稅務師考試成績1月12日9:00公布,幾家歡喜幾家憂。為了2017年5月13-16日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時候,大家能有信心地上考場,從現在起,趕緊上正保會計網校,學初級會計職稱吧!

申請和受理

①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②仲裁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中止(客觀原因):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中斷(主觀原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勞動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注意】勞動仲裁時效的中止同樣適用最后六個月的規(guī)定。

③仲裁申請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④仲裁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的,須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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