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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答疑精華:勞動合同終止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5/13 16:13:31 字體: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第二章“勞動合同終止”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試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可導致勞動合同關系終止的有( )。

A.勞動者患病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B.勞動者死亡

C.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D.勞動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勞動能力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選項B)(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選項C)(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勞動合同終止

  詳細問題描述:

  問題一,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區(qū)別

問題二,醫(yī)療期內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標準為最低工資的80%嗎?

勞煩老師給我講講,謝謝您!

  答疑老師回復:

問題一,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區(qū)別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合同關系客觀上不復存在。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qū)別的,其區(qū)別主要必須在:(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fā)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fā)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fā)生效力,即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fā)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2)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履行完畢;解除合同是沒有履行完合同而解除。

問題二,醫(yī)療期內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標準為最低工資的80%嗎?

是的,理解正確。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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