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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工作已經(jīng)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學習,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jīng)濟法基礎》第二章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試題內(nèi)容】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的有( )。
A、在勞動期限內(nèi)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的
B、在勞動期限內(nèi)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的
C、勞動合同終止后一段時間又招用該勞動者的
D、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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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問題描述: 侯老師講課中提到過與原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去其他單位任職,再回原單位還有試用期的,這種情況不存在嗎? 答疑老師回復: 與原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去其他單位任職,再回原單位,是不能再約定試用期的。 |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http://odtgfuq.cn),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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