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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消費稅征收管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1/29 09:36:43 字體: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同增值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受托方為“單位”——受托方向機構所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受托方為“個人”——委托方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2.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

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注意】與增值稅不同的規(guī)定。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odtgfuq.cn),不得轉載!

  相關鏈接: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四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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