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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公司2013年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減計收入,是否可以彌補公司2012年度虧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guī)定,對企業(yè)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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