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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的考試僅剩不多的復習時間,想必這個時候再認認真真學習教材可能都看不下去了,但是該掌握的還是要掌握,零碎的時間還可以積累一些知識點,回顧一下有沒有落下的點需要掌握!
那我們今日主要復習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中“勞動合同的終止”相關內容,記得做題鞏固哦:
一、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
記憶方向 | 具體內容 | 經濟補償金 | |
履行完畢 | 勞動合同期滿 |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 | × 【原因】勞動者主動終止 |
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 | √ 【原因】勞動者被動終止 | ||
用人單位不再續(xù)訂 |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任務完成 | |||
勞動者有“長期飯票”了 |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 | × 【原因】勞動者有能力生存 | |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 用人單位“正?!崩U納社會保險(默認情形) | ||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 | √ 【原因】用人單位有過錯 | ||
一方“駕鶴西游” |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 × 【原因】勞動者不需要了 | |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 √ 【原因】勞動者被動終止 | ||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
【小保提示】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社會義務,其目的是保障勞動者在開始從事新的工作前能夠生存。因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勞動關系”“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在用人單位‘降低報酬’的前提下終止勞動關系”都是勞動者“被動”終止勞動關系,在法律上要求由企業(yè)支付補償金,承擔相應的社會義務。
二、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勞動者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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