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訴訟時效中止”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提問:
【訴訟時效的中止】
答疑老師回復:
訴訟時效中止指的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因此,中止的事由主要有: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更多推薦: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