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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自然人行為能力”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主題提問標題:
【自然人行為能力的劃分】
答疑老師回復:
自然人行為能力的劃分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1.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2.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1.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認自已行為的成年人。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1.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2.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但不能辨認自已行為的;3.不能辨認自已行為的成年人。
繼續(xù)提問標題:
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劃分
答疑老師回復:
自然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
不滿14周歲是無刑事行為能力(年齡<14)
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是限制刑事行為能力(14≤年齡<16)
16周歲以上是完全刑事行為能力(年齡≥16)
情形 | 責任 |
滿16周歲(年齡≥16) | 完全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14≤年齡<16) | 相對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 1.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 2.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3.過失犯罪的; 4.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特別提示】精神病人 | 1.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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