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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要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審批程序。
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jù)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并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jù)。
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將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資產評估。
《條例》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要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條例全文鏈接:《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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