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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稅考試《稅法一》知識點:對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07.23)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7/23 15:01:43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下列視同銷售行為應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視同銷售的特點:

第一類特點:貨物的所有權發(fā)生了變化。

第二類特點:所有權沒有變化,但是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從生產領域轉移到增值稅范圍以外或者轉移到消費領域。

第三類特點:所有權或許沒有變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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