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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計稅依據(jù)(5.6)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5/06 14:07:08 字體:

2015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cta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各位學友在論壇上發(fā)表的注稅考試各科目知識點總結,以下是《稅法一》科目知識點的歸納,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2015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計稅依據(jù)(5.6)

計稅依據(jù)

  一、銷售數(shù)量的確定:

  (一)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shù)量;

  (二)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shù)量;

 ?。ㄈ┪屑庸愊M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

 ?。ㄋ模┻M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shù)量。

  二、銷售額的確定:

 ?。ㄒ唬┮话阋?guī)定: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包括銷售應稅消費品從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銷售額"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

  一般情形下,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與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一致的。

 ?。ǘ┖鲋刀愪N售額的換算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提示】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銷售額,都需要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成不含稅的銷售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然后乘以適用稅率,即為計算應納增值稅或消費稅稅額。

 ?。ㄈ┌b物的規(guī)定:

  1.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財務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2.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chǎn)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中征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3.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4.對酒類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酒類產(chǎn)品(不包括啤酒、黃酒)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chǎn)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nèi)容不斷變化與調(diào)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nèi)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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