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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答疑精華:可撤銷法律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鳳珍 2019/09/05 11:28:14 字體:

時光匆匆流逝,距離2019稅務師考試只剩下兩個多月的時間了,報考稅務師的同學們,一定要抓住最后的復習時間高效備考,規(guī)劃好學習時間,做到一點一滴的知識積累。學員在學習中遇到的問題可以通過所報課程的答疑板提交,答疑老師們會給出有針對性的解答。為幫助廣大考生解決備考難題,特搜集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答疑精華分享給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試題內容:

(二)可撤銷法律行為

1.定義:存在法定的重大瑕疵而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法律行為。

2.類型

(1)重大誤解

(2)一方或第三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提示:第三人實施欺詐且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

(3)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3.撤銷權的行使

行使期限一般主觀標準:知道應當知道撤銷事由1年內;
重大誤解主觀標準(自己的過錯):知道應當知道撤銷事由3個月內;
脅迫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
消滅放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
5年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學員問題:

可撤銷和無效法律行為中都有一方或第三方以欺詐、脅迫手段這種字眼,請問可撤銷和無效的區(qū)別在哪里?能否老師講講。

正保會計網校老師解答:

無效行為與可撤銷行為的區(qū)別:

一、法律效力不同:

1、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

2、無效民事行為則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二、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

1、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

2、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確認,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在訴訟中主動宣告其無效。

三、行為效果不同

1、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要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容,并不要求將該行為撤銷,則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仍然有效??沙蜂N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則視同無效民事行為,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2、無效民事行為是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四、行使時間不同

1、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無效民事行為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不存在此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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