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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行政強制基本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2/17 13:57:25 字體:

一寸光陰一寸金,寸金難買寸光陰。時間轉眼即逝,總是在感嘆時間過得太快,而沒有好好珍惜。2017年稅務師考試已經拉開序幕,目前為預習階段,學員可根據網校制定的預習計劃表來安排學習進度。為了幫助廣大考生高效備考,網校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

知識點: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強制合法性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二)行政強制適當原則(也稱為合理性原則)

1、設定適當:在維護公共秩序和保護公民權利之間掌握平衡。

2、實施適當

情節(jié)輕微、能不實施就不實施 (1)違法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zhí)行滿3年未恢復執(zhí)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zhí)行。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價值適當 (1)場所適當: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2)用品適當: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3)金額適當: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
強制手段適當 非強制手段>強制手段 當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時,應當優(yōu)先使用非強制手段
間接強制手段>直接強制手段 行政機關應當優(yōu)先使用間接強制手段,無法實現行政目的時,才適用直接強制執(zhí)行
損害小的手段>損害大的手段 多種強制手段都可以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損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三)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四)禁止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原則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2.不得收取保管費;

3.收支兩條線;

4.合理確定代履行費用。

(五)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

1.決定前:陳述權、申辯權

2.執(zhí)行后:

(1)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申請司法賠償的權利: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案件中,法院裁定并執(zhí)行,且沒有變更基礎行政決定的,因基礎行政決定違法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由“申請執(zhí)行的行政機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四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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