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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2/15 14:13:27 字體:

一寸光陰一寸金,寸金難買寸光陰。時間轉眼即逝,總是在感嘆時間過得太快,而沒有好好珍惜。2017年稅務師考試已經拉開序幕,目前為預習階段,學員可根據網校制定的預習計劃表來安排學習進度。為了幫助廣大考生高效備考,網校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

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1.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

3.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提示】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適用范圍:較大數額的罰款,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停止辦理出口退稅不適用聽證程序。

(二)聽證程序的組織進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l5日內舉行聽證。

【提示】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時間:

《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稅務行政處罰規(guī)定“15日內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法》則有明確規(guī)定,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后20日內組織聽證。

2.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三)聽證中止、終止

1.聽證中止: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認為證據有疑問無法聽證辨明,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的,聽證主持人或稅務機關決定,可以宣布中止聽證。

2.聽證終止:

應當終止 無理不來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可以終止 中途退出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聲明退出聽證會,或不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違反秩序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嚴重違反聽證秩序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

相關鏈接: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三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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