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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甲乙二人簽訂售房合同,合同中約定,如果甲在2年內(nèi)不回北京。甲則把自己在北京的房屋出售給乙,甲、乙二人的行為屬于(?。?/p>
A.附終期的民事法律行為
B.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C.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D.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
本題考核法律行為的附款。附期限和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的區(qū)別:期限是必然能到來的,條件則是不確定的。本題中,甲在2年內(nèi)回不回北京是不確定的,所以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附延緩條件、附解除條件之分。附延緩條件是指關系法律效力發(fā)生的條件。附解除條件是指關系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條件。肯定條件是指以某種事實的發(fā)生為內(nèi)容的條件;否定條件是指以某種事實不發(fā)生為內(nèi)容的條件。附期限法律行為有附始期、附終期之分。控制法律行為生效的期限稱為“始期”;控制法律行為失效的期限稱為“終期”。本題中售房合同是以甲在2年內(nèi)不回北京作為合同生效條件的,所以是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選項B正確。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暫時不生效,除非發(fā)生所附條件。
考察知識點:法律行為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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