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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1/23 11:21:27 字體:

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十一章 稅務行政復議代理

知識點四: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被申請人
復議機關
1.對各級國稅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向其上一級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稅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稅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稅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3.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1)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省稅務局
2)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
所屬稅務局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
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5)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
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但是對
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上述(2)、(3)、(4)、(5)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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