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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二:用益物權的類型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指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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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指自然人(主要是農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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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指依承包合同,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1.主體:限于從事農業(yè)生產的集體組織或公民個人。
2.客體: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的土地。
3.內容:依承包合同取得的對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的土地直接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4.期限:權利存續(xù)有具體期限。
(四)地役權
1.概念:指為自己不動產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提供便利的不動產稱“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動產稱“需役地”。
【示例】小學為方便做地鐵,與旁邊的工廠約定,學校借工廠道路通行,每年1萬元。小學就是需役地,工廠就是供役地。
【注意】在地役權關系中,“需役地”與“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鄰為必要。區(qū)別于相鄰關系一定要是毗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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