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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學習筆記:稅務行政復議特殊管轄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11/28 09:12:01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jīng)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稅務行政復議的特殊管轄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已經(jīng)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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