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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六:一般程序
1.立案:未對立案作出統(tǒng)一明確的規(guī)定;但不能超過追究時效(2年、5年、6個月)
2.調查: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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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出示證件。
【鏈接】簡易程序中人數為1人。 |
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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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調查和詢問應制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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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記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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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先行登記保存制度
【鏈接】《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如果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證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補充】先行登記保存會改變了相對人財產、物品等的事實狀態(tài),會使行政執(zhí)法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法律關系受影響,即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是可訴的。 【補充】先行登記保存屬于“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
3.審查: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告知和說明理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申請回避、辯解、聽證的權利)。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如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意見,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申辯權利的除外。
6.制作處罰決定書: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送交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法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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