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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特征:(1)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2)轉(zhuǎn)移的是租賃物的用益權;(3)具有期限性和連續(xù)性;(4)標的物為特定的非消耗物。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提示:租賃合同中以下情況視為不定期租賃:
(1)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維修義務(1)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3.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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