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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知識點:管理人的確定、更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10/08 11:57:31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管理人的確定、更換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主要有三種:輪候、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競爭方式以及推薦方式。

2.債權人會議認為其不能依法、公正執(zhí)行職務或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依職權逕行決定更換管理人。

3.個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逕行決定更換管理人:執(zhí)業(yè)資格被取消、吊銷;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失蹤、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職務;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失效;個人有重大債務糾紛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的。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可以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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