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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強制措施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8/09/30 11:40:17 字體:

【內容導航】

1.拘傳

2.取保候審

3.監(jiān)視居住

4.拘留

5.逮捕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2017年、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2011年多次考過單選題、多選題和綜合分析題。

【高頻考點】強制措施

(一)拘傳

拘傳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2.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1)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

3.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guī)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三)監(jiān)視居住

1.監(jiān)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yǎng)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jiān)視居住措施的;

(6)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

2.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1)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四)拘留

1.拘留適用的條件

公安機關先行拘留情形: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在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情形:

(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通緝在案的;

(3)越獄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2.通知與拘留期限

(1)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2)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提示】拘留以后的3個24小時: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送看守所;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家屬;在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

(1)一般情況:3+7日

(2)特殊情況的,可延長1-4 天:7+7日

(3)多次作案、結伙作案、流竄作案,延長至30日:30+7日。

【提示】前面的數(shù)字為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的時間,7天是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

(五)逮捕

1.逮捕條件

(1)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①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②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

③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⑤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jīng)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提請逮捕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審查逮捕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對下列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有逮捕必要等關鍵問題有疑點的。

(2)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

(3)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4)有線索或者證據(jù)表明偵查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應當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后及時收回審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訊問的,一般應當訊問。

4.執(zhí)行逮捕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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