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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TA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考試科目各章節(jié)知識點,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論概述”中關于“無權代理”知識點內容,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論概述
第六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知識點、無權代理
1.狹義無權代理: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追認權: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分析】追認——有效;不追認、默示——不生效
(2)催告權: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分析】并未要求此處的相對人為善意相對人或惡意相對人。
(3)撤銷權: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注意】追認權、撤銷權屬于形成權,催告權不屬于形成權。
2.表見代理
(1)要求:
(2)效力: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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