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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TA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考試科目各章節(jié)知識點,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論概述”中關于“代理的種類”知識點內(nèi)容,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論概述
第六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知識點、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所發(fā)生的代理。——運用最廣泛 【補充】我國注冊稅務師從事的代理屬于此類代理。 |
法定代理 | 依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如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因法律的規(guī)定而成為法定代理人) |
指定代理 | 因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所產(chǎn)生的代理。 |
2.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1)一般代理的代理權范圍及于代理事項的全部;
(2)特別代理的代理權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一定事項的某些方面。
【鏈接】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注意】未指明為特別代理的,如果無法確定代理權限范圍,推定為一般代理。
3.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1)單獨代理:指代理權屬于一人的代理。
(2)共同代理:指代理權(NOT被代理人)屬于兩人以上的代理。
【注意1】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xié)商,所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人權益的,由“實施行為的委托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注意2】被代理人為數(shù)人時,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未經(jīng)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關系,因此造成損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關系的被代理人”承擔。
4.本代理與再代理
(1)本代理:指基于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
(2)再代理: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zhuǎn)托他人而產(chǎn)生的代理。
5.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直接代理 | 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鏈接】我國《民法通則》中的代理屬于直接代理。 |
間接代理 | 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其效果移轉(zhuǎn)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鏈接】《合同法》中委托代理的某些情形和行紀合同屬于間接代理。 |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nèi)容不斷變化與調(diào)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nèi)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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