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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08.13)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8/13 21:41:38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地整理了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

包括主體、依據(jù)、程序合法。

(二)公正原則

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各方,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應當審查其合法性,而且應當審查其合理性,正當、合理地行使復議自由裁量權。(合法+合理)

【鏈接】行政訴訟中只審查合法性,除非行政處罰顯失公平,否則不審查合理性。

(三)公開原則

(四)及時原則

及時原則包括:

(1)受理申請及時;

(2)審理及時;

(3)作出決定及時;

(4)當事人不履行時,處理及時。

(五)便民原則

1.對不能提供書面申請的相對人,可允許其以口頭方式提出復議申請。(口頭+書面)

【鏈接】行政訴訟要求書面起訴。

2.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六)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nèi),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即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得對該行政處罰或者該具體行政行為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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